。▉碓矗簩W習時報)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要求,在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財稅法律是其中的重要一環(huán)。落實稅收法定,推進財稅法治化建設,要緊緊抓住財稅立法這個“牛鼻子”。當前必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行政部門是落實稅收法定的責任主體。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機關決定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依據(jù),政府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并不意味著絕對地否定和排斥稅收授權立法,而是強調(diào)在法定范圍內(nèi)、按法定程序并通過法定方式來行使稅收授權立法權。
根據(jù)部署,我國要在2020年落實稅收法定、完成提升立法層級任務,這既是一項政治任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稇椃ā返89條規(guī)定,國務院可以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1985年授權國務院,就有關“對外開放和經(jīng)濟體制改革事宜”制定行政法規(guī)。分稅制改革推行以來,我國開征的18個稅種中,均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公布實施,由于法律層級較低,實踐中,稅收執(zhí)法隨意性高,稅法確定性明顯不足,影響稅法穩(wěn)定預期,不利于優(yōu)化稅收法治環(huán)境。而且,由于該授權存在概括授權、權限不明、期限不明、缺乏實施監(jiān)督等問題,2015年《立法法》對此作出回應,其第10條規(guī)定“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我們把這個規(guī)定看成是授權立法的正式法律依據(jù)。《立法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xù)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边@個規(guī)定非常明確,也就是自全國人大對國務院正式授權立法之日起,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被授權主體應該向立法機關報告授權立法的實施狀況。自2015年授權之日起至2020年,授權期限屆滿,授權自然失效。這也是2020年落實稅收法定的《立法法》依據(jù)。
行政部門作為被授權主體和履約主體,既有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情況的義務,也有向授權機關報告落實稅收法定的勤勉義務和附隨義務。自《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環(huán)境保護稅法》《車船稅法》《船舶噸稅法》通過以來,我國已經(jīng)有六部稅法頒布實施。鑒于稅收法律的高度專業(yè)性、高度復雜性、財稅主管部門對法律執(zhí)行的高度關切性,這些法律草案均實行部門立法,即由行政部門主導立法進程,提出法律草案文本,提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這已經(jīng)形成了財稅立法的一般慣例,符合我國財稅立法的客觀現(xiàn)實,也被實踐證明有效。
憲法上的授權與被授權是一項法律行為,授權與被授權主體之間形成公法上的授權契約關系。首先,授權主體享有依法授予權、收回權、監(jiān)督檢查權等權利;被授權主體,在履約期間和履約期限屆滿之時,根據(jù)契約法的一般原理,被授權主體應當依法盡到忠誠義務、勤勉盡責義務、歸還義務和附隨義務。其次,履約期限屆滿之后的附隨義務,理應包括報告履行授權立法情況、期滿之前完成稅收法定情況。再次,根據(jù)《憲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擁有法律草案的法定提案權,被授權主體在履約期滿之后向全國人大報告完成稅收立法、法律草案起草情況,是附隨義務的當然內(nèi)容。那種認為行政部門僅僅負責行政執(zhí)法,立法完全是立法機關一個部門職責的認識,是對《立法法》相關條款和公法上授權契約精神的不準確、不全面、不到位的片面理解,應予糾正。
2020年授權期限屆滿,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在《立法法》的授權期限截止之時,應該報告實施情況。所謂報告實施情況,其報告責任的內(nèi)涵,是非常明確且具體的,就是需要報告授權立法的實施情況、完成落實稅收法定的情況。否則,如果2020年未完成提升立法層級,沒有完成稅收法定,將引發(fā)一個憲法困境和執(zhí)法困境:原有稅收法律體系失去憲法依據(jù),而新的體系卻沒有建立。為防止這一局面的發(fā)生,根據(jù)《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授權期限截止,被授權主體須向全國人大報告授權立法執(zhí)行情況,且相機提升立法層級或提出稅法改革的法律草案、議案。
因此,根據(jù)《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授權契約的履約情況來看,全國人大當然是立法的審議機關和決定機關,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作為被授權主體和報告責任主體,承擔著落實稅收法定的重要責任。
根據(jù)目前的立法規(guī)劃,房地產(chǎn)稅涉及面廣,法律上屬于開征新稅,且涉及整合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應當由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共同組織起草。其他原有稅種的存廢去留以及提升法律層級,特別是增值稅法、消費稅法、契稅法等立法,理應授權由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起草,而《稅收征管法》的性質(zhì)屬于稅收行政程序法,也應授權由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起草。在此過程中,行政部門必須遵守稅收授權立法的法律規(guī)定,要特別注意防止行政立法的任意擴張。具體而言,一是要成立立法小組,提供組織保障、人力保障和經(jīng)濟力量投入;二是開門立法,動員社會力量,委托科研院所、高校、社會機構等,廣泛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廣納雅言,匯聚眾智,力爭法律草案文本的開放性、多元化;三是卡住時間節(jié)點,列出時間表,盡量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各稅種的法律草案文本,根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留足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征求公眾意見,然后才能提交立法機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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